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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作用,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分类与入会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常德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三)在民爆行业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五)相关机构、组织中的专业人士。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向协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向协会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属单位任职证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章程》、行业制度等规定,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有协会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及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会员管理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上半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审,对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提出警告,对自动退会的办理除名手续,对违反规定被除名的会员履行相关程序。协会秘书处每年进行一次会员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协会秘书处日常联络工作。如需更换会员联系人,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场所和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人及会员联系人; (三) 变更营业范围; (四)违反行业管理相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五)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六)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协会对认真履行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协会有关自律协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提出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逾期一年未交纳会费的,经秘书处认定,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终止会员资格后,应交回会员证书,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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