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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治[200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99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以下简称GA/T848)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GA/T848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有效减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的范围。GA/T848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是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在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地面库、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认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GA/T848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由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从事安全评价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目前,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共有8家(详见附件)。上述8家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活动。对符合条件、尚未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的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协调、引导其依法申请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后,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活动,促进和服务安全评价工作深入开展。

三、安全评价的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单位确定评价机构后,出具委托书,由评价机构核实爆破作业单位的有关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明确评价的项目和范围,并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按照GA/T848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对安全预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对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对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不合格的,要依法暂停相关许可审批,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经安全评价机构重新作出合格安全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机构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爆破作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由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安全评价活动,严禁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开展评价活动,严禁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安全评价的收费。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指导性标准或者行业自律标准收费。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商请物价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性标准。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